西华县城关乡的张某、刘某二人是在做山货生意时相识的,2008年5月7日,刘某在陕西省洛南县给张某打电话,说他那里有猫头鹰出售,并说这比做山货生意发财,一转手就能卖个好价钱。张做梦都想发大财,岂能放过这次挣钱的生意。5月8日,张某急忙乘车赶到洛南县找到刘某,经过讨价还价,以每只130元购买猫头鹰19只,之后张某又通过他人购买雏鹰22只。5月9日张某把猫头鹰装在6个竹筐里,以运苹果的货车为掩护运往外地出售,当该车途经漯河市区境内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2008年3月2日,漯河市某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张某、刘某二人为自己辩称,猫头鹰在农村很多,它们是野生的,不属于家养,我们这又不是偷人家的,只想着弄几只换点钱,哪知收购这些小动物也会犯法,俺们农村有句俗语“不知者不为罪”,俺大字不识一个,也没学过法,你们说这也属犯法,俺下次不干了,放我们回家吧……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并运输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猫头鹰41只,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某帮助张某收购猫头鹰19只,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在二人共同收购猫头鹰的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主动与张某联系并提供购买地点,积极参与购买活动,亦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二被告人均应按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有关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4000元。
(洪梅 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