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样的案子,不同的法官来裁判,甚至出现了有着天壤之别的判决。这样的现象有望寿终正寝。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近日透露,案例指导制度今年将提交审判委员会审议,如获通过将在全国推行。
对于案情差不多的案件,由于不同的法官对法律的理解和认识可能存在差异,加之法官个人自身素质、能力的不同,容易导致“同案不同判”的发生。另外,一些新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不久,基于在新规则的适用上存在分歧,也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不论是何种情况,“同案不同判”都有损法律的权威和公信力,有损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尤其是有着天壤之别的“同案不同判”,以及出现在同一家法院的“同案不同判”,早已为社会各界诟病。
对于如何避免“同案不同判”,一些法院也曾作过尝试,像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就曾试行过“先例判决”制度。“先例判决”是指,被确认的生效判决对本院今后处理同类案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其他合议庭或独任审判人员在处理同一类型、案情基本相同的案件时,应当遵循先例作出大体一致的判决。还有的法院推出了电脑量刑。“先例判决”制度和电脑量刑,在当时都曾引起不小的争论。
有法律界人士提出,解决“同案不同判”的问题不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相关规则,以规范本地区各法院系统内的不统一认识,并由有关机构将本地区内具有一定典型代表或新颖性的判决书通过法院系统内部网络或办案手册公布出来,以实行本地区内的资源共享。
最高人民法院拟推出案例指导制度的目的虽然仅在于“指导”办案,并非让后来者“遵循先例”,但案例指导制度的建立显然有助于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促进“同案同判”,避免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法律尴尬,促进司法公正。我们理应为之叫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