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上月28日晚11时许,我回家后见门锁被撬,发现里面仍有动静后,我大喊捉贼。窃贼跳窗而逃,我与闻讯赶来的众人紧追。追约200米后不见贼踪,便各自回家。次日,有人在一鱼塘里发现窃贼尸体。原来,窃贼走投无路时爬上圈鱼的围墙,并掉入水深近2米的鱼塘,加之其不知水性被淹死。事后,李某妻子认为,我们应当知道晚上追赶可能致使李某伤亡,却仍持续追赶,导致李某死亡,而我又是组织、指挥者,故我应当赔偿损失。请问:李某妻子的理由成立吗?(读者:陈 华)
陈华读者:
李妻的理由不能成立,你与大伙不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必须具备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行为人有过错、损害的事实与过错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且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而本案除有损害事实外,其余均不具备:一是你们的行为是合法的。针对李某触犯法律的盗窃行为,你在发现后,在来不及事先报案的情况下进行追拿,不仅是一种自助行为,而且法律也明确规定对正在实施犯罪的人,任何公民都有权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二是你们并无任何主观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你邀众人追赶李某,只是为了将其抓获,追回自己被盗的财产,并不希望或放任其死亡,也不可能事先预见到李某会爬围墙乃至淹死。三是李某在实施违法行为后,本不应该逃跑,却置环境生疏于不顾,冒险夜间逃跑,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与你们的追赶并无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即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本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