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王艳)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张玉兰庭长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仅用一天时间,就使历时4年的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得以成功调解,赢得了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再审申诉人为李某,1965年6月出生。再审被申诉人谷某,1972年12月出生。2005年11月5日22时左右,谷某驾驶李某所有的豫P-F0049号奔马牌农用货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太康县北二环路口时,由于严重超载、操作不当而将车驶入沟内,造成乘车人张某(李某之妻)当场死亡、李某受伤、农用车严重损坏的交通事故。李某因此花费修车费用16351元。太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05-14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谷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谷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赔偿李某财产损失16351元,谷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谷某赔偿李某车辆损失的20%,即3270.2元,李某不服提出申诉。
由于主审法官华学成因病住院,无法按时开庭,张玉兰庭长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决定亲自主持合议庭进行调解。张玉兰在认真查阅卷宗、了解基本案情的基础上,确定了矛盾的焦点和调解的切入点。张玉兰先和当事人拉家常,拉近和当事人的距离,然后分头找双方做工作,利用代理人和关系人做工作,本着以和为贵、互谅互让的原则,让当事人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想一想,当事人被法官的真诚所感动,达成了调解协议。被申诉方同意在二审基础上再支付申诉方4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线索提供 齐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