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民生
 
 
 
2009年4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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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和卫生部:
不得以“健康体检”为名在学校进行非法医疗活动

  据新华社电 针对近日在一些地方出现的非法事件,教育部和卫生部4月10日在联合下发的通知中声明:任何机构和单位不得借健康体检或为小学生进行生殖健康检查为名,进行非法医疗活动。

  据了解,最近一个时期,重庆、四川、甘肃等地陆续发生一些机构或单位借义务开展生殖健康服务为名,到学校进行非法或不规范医疗活动的事件,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身心健康。

  为此,两部门在通知中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要求,组织开展学生健康体检工作。因疾病防控需要,确需扩大体检项目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同级政府批准方可实施。体检结果和医生建议应及时通知家长,需要进一步进行治疗的,由家长选择相应的治疗措施和手段。

  通知强调,地方有关部门和学校要严格依法管理学校预防接种工作。需要对学校人群实施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必须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组织学校人群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通知要求,学生常见病等疾病的群体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地方政府疾病防治规划,统一管理和实施。组织开展学生常见病群体性防治工作,必须事先经专家论证。如确有必要组织学生进行群体性防治,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商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制定详细的防治方案后,方可实施。

  经批准后组织开展学生常见病、地方病等群体服药时,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参加的原则,同时必须有卫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并密切注视学生有无不良反应或副作用发生。相关药品必须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严格审查和批准,并向当地证照俱全的正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

  通知还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托幼机构和学校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预防接种证查验情况必须如实填写并登记造册。托幼机构或学校对学期中新接收的转学儿童也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漏种儿童应按要求补种或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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