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窦娜)最近一段时间,本报热线接到多起关于市民在交付定金后想退款遭商家拒绝的来电。市民黄女士反映,她于今年元月份在某公司正在开发的小区预订了一套商品房,交定金20000元。后来,黄女士感觉不合适,要求开发商退定金时遭拒绝,投诉后经执法人员调解未果,而双方也无购房协议,于是黄女士把开发商告上法庭。为此,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提醒消费者,在交付定金时要慎重,不要一味听信销售人员的促销宣传,一定要考虑成熟后再交定金。
针对类似投诉,12315指挥中心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任何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都要慎重,不要轻易交纳定金,要搞清“订金”和“定金”的区别。“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如果消费者一方不想购买该商品时,作为预付款的“订金”应当可以退还,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从其约定。“定金”与“订金”有着本质的区别。“定金”是我国担保法规定的五种担保形式之一,是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如果不履行合同义务,无权要求对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要双倍返还“定金”。
“在商家要求交纳‘定金’时,消费者要慎重,不要轻易交纳,要看准所交款项内容与收据单上所写内容是否一致。交纳预付款时,一定要注意商家开出的是‘订金’还是‘定金’的票据。如开的是‘预付定金’,则应要求其加注‘不满意定金全退’字样,避免受到不公平条款的侵害。”12315指挥中心有关负责人说,消费者要仔细阅读订货单中的有关条款,对由于消费者自身原因放弃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有无特殊规定,做到心中有数。如果消费者确实准备放弃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应尽早与商家联系,以免双方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另外,“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出合同总价的20%,大额商品的“定金”则取下限比例。 线索提供:吴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