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近日,记者就新《消防法》有关问题,专门采访了周口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杨晋显。
记者:杨支队长,作为市公安消防部门负责人,如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认识《消防法》施行的重要意义?
杨晋显:近年来,我市消防工作在市委、市政府、市公安局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在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秉承“人民生命之上、火灾隐患必除”的理念,深入开展各项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加大消防执法力度,排查和整改了大批火灾隐患,为维护周口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全市消防部队立足灭大火、打恶仗,苦练消防业务基本功,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圆满完成了“6·28”大广高速二硫化碳泄漏燃烧事故处置、抗震救灾等急难险重任务,最大限度保卫了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新《消防法》施行后,我市消防工作也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轨道。我市是传统农业地区,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不够,社会消防安全意识薄弱,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滞后,社会整体抗御火灾能力差,依据新《消防法》,这些问题都将逐步得到解决。
记者:新《消防法》规定的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是什么?
杨晋显:新《消防法》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记者:新《消防法》对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有哪些规定?
杨晋显:《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这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的原则规定。消防安全关系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做好消防工作十分重要。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同时,消防工作又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许多具体工作必须以地方政府负责为主。
记者:新《消防法》中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如何规定的?
杨晋显:公民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新《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记者:新《消防法》对单位消防安全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杨晋显: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新《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新《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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