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民生
 
 
 
2009年4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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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停电,损失由谁赔?

  本报讯 4月26日,我市城区突然大范围停电,27日,不少市民拨打本报热线电话,询问由此造成的损失该谁承担。

  当日,本报热线电话中来电最多的是餐饮部门。他们介绍,当时他们都拨打95598热线电话,得到的回答都是30分钟内恢复供电,结果等到8点20分左右才来电。“本来我们酒店晚上的预定座位全部坐满了,因为毫无预告的停电和虚报来电时间,客人到来后不仅没有办法接待,而且对我们酒店的信誉造成影响,当晚的营业损失应该谁来补偿?”一位酒店老板来电询问。

  “因为没有提醒的停电,家里养的热带鱼观赏鱼红鹦鹉全死了。”家住中州路的张先生打来电话气愤地说,“如果是恶劣天气导致的停电我们自认倒霉,而这是供电公司给我们造成的损失。”张先生告诉记者,他查阅了《电力供应使用条例》,供电企业因故停电时,应按规定事先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供电企业违反供电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去年国家电监会出台了《居民供用电合同》,如果不是因为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停电,电力部门就应承担责任。可这次停电明显不是天灾、地震等不可抗拒力造成的,而是供电质量出了问题,供电部门不应该推卸责任。”

  市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何律师表示,对于这类问题首先要查清停电的原因,再确定相关赔偿责任。如果是因为电力部门的过错导致停电,电力部门应根据过错性质和大小来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是由于天气原因等导致停电,电力部门则无需承担责任;而购买了相关保险的市民,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索赔。(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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