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债务人周口市华杰电器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已立案受理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还债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收到本院通知的债权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管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周口市川汇区中州中路通利量贩四楼,联系人:陈东勋)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及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09年6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望准时参加。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