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157号文件,财政部驻河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财驻豫监200931号文件规定,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经审查,现将第一批符合销售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的企业名单予以公示,同时在周口市财政信息网站(http//www.zkcz.gov.cn/)上公示。
公示时间为:2009年5月6日至2009年5月14日。凡符合财税2008157号文件规定销售再生资源的企业,可及时向我局申请销售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资格。
联系地址:周口市太昊路266号周口财政局税政与条法科
邮 编:466000
电 话:0394-8319580
2009年5月6日
序号
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经营范围
申请内容
1
郸城县永兴再生物资有限公司
刘相行
金属购销
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
扶沟县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刘富有
金属回收
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3
扶沟县聚源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夏 冰
废旧金属回收及销售
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4
太康县物资再生贸易中心
李宗友
废旧金属回收
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5
太康县豫东废纸收购站
乔家村
废纸箱、废纸收购
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2009年第一批销售再生资源增值税先征后退资格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