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民生
 
 
 
2009年7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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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本报讯 (记者 马月红) 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通知要求,我市开始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适当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增加的资金将在本月底足额发放到位。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对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2008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职工供养家属。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此次调整继续以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确定相应基数。此次调整分为两个基数,一个是1996年10月1日前(不含1996年10月1日)发生的工伤,另一个是1996年10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发生的工伤。

  “每人每月的增加数额将按基数的一定比例,结合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不同情况来确定。”

  据了解,此次待遇水平调整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调整所需费用,由现发放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及生活护理费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伤残津贴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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