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规则》的有关规定,下列申请人申请补发土地证书,已经初步审定,现予以公告征询异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无异议的土地权利人,我局将核准登记,补发新的土地证书,原土地证书作废。
联系电话:8229527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
2009年7月1日
申请人 土地权利人 土地证书类型 土地座落 地号 土地面积 备注
穆存俊 穆存俊 国有划拨
2008年9月2日在《周口日报》发表遗失声明
人民路
15—4号
05—08—70
143.45
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