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8)川民初字第539号民事裁定书和(2009)川执字第001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中国农业银行周口西城支行蔬菜营业所位于牲口市街东侧1~2层自建房266平方米,执行给王宏志所有。因中国农业银行周口西城支行蔬菜营业所一直未办理房屋登记,未依法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特此公告,如有异议者,请于登报之日起30天内与周口市房地产管理局联系。
联系电话:8273821 8218200
周口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