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普淑娟 通讯员 张然 张豪)近日,一位30多岁的妇女来到市信访举报中心接待室问:“检察官,法院给俺丈夫判决时,是否把刑期计算错了?《普法知识宣传手册》上写着‘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俺丈夫可是在外关押过呀?”检察官经详尽了解,最终促使原判日期于日前得到变更。
淮阳县检察院监所科科长孙义松和副科长梁醒获悉这一情况后,立即到看守所询问正在服刑的张某。张某于2008年6月6日致人轻伤后潜逃太原,6月28日被太原警方抓获,30日被关押杏花岭看守所,7月5日被押回淮阳看守所。9月20日,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2008年7月5日起算,至2009年7月4日期满。
虽然只差5天,但事关法律适用是否正确,事关张某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于是,孙义松、梁醒与张某的妻子一起,于2009年6月5日到太原市公安局问个明白。当地警方证实了张某的说法,确于2008年6月30日将张某羁押在杏花岭看守所,7月5日转押到淮阳看守所,中间时间为5天。
随后,2009年6月6日,淮阳县检察院向县法院递交了太原警方出具的证明材料。最终原判刑期的起止时间变更为自2008年6月30日起至2009年6月2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