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堂:
你将拆除广告牌的工程交给不具备任何资质的个人施工,现场未安排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未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两人死亡。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壹拾陆万元的行政处罚。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川)安监管罚告字2009第(06)号,听证告知书(川)安监管听告字2009第(0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公告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听证联系单位:川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电话:8587766
周口市川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0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