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IT·广告
 
 
 
2009年8月4日 星期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企业国有资产法》与政府企业审计
孙兰芝

  《企业国有资产法》已于2008年10月28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是壮大国有资产、调整经济结构、体现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这部法律的出台本着建立一套统一规范、公开透明的监管程序,有望为国有资产产权调整、产权改革和产权流动等问题指明方向。作为政府企业审计如何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更加有所作为,两者有什么关联呢?

  一、《企业国有资产法》起草审议过程引发的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极大关注与政府企业审计的责任

  《企业国有资产法》在经过15年立法历程,跨越三届全国人大后终于“破茧而出”,使我国数十万亿国有资产的监管问题实现“有法可依”。从1984年扩大国企经营自主权之日起,伴随着国企改制的历程,国有资产流失的事情就不时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症结何在?如何以立法方式从根本上遏制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资产不受侵害?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很多,国有资产责权不明,是造成国资流失的根本原因。私有财产由于有明确的所有人,资产得到严格的监管。而长期以来,各级政府对国有资产只履行管理职能却不承担所有者责任,造成所有者的实际缺位和淡化。没有好“管家”,国资流失自然难以遏制。对此,《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由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机构”代表各级政府对国家出资履行出资人职责。

  目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是国务院国资委和各地国资委。为了促进国资委履行好出资人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法明文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即“管人、管事、管预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小组成员李曙光表示,《企业国有资产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国资委集中精力做好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做一个称职的“管家”。

  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另一重要原因是“人为”因素。无论是企业改制重组、管理层收购或是经营管理不善、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损失,企业管理者都难辞其咎。实践中,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增减资本、发行债券、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担保、国有资产转让以及大额捐赠、利润分配、申请破产等事项,不仅与出资人权益关系重大,也是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环节。再加上虚假评估、低价转让、关联交易等等行为推波助澜,使得国有资产流失在所难免。北京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一鸣认为,很多国有资产的流失就是发生在评估和转让环节。只有切实做到程序合法,渠道公开透明,才能够真正实现对国有资产的科学监管。

  新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不仅对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了专章规定,明确重大事项的决定权限和审批程序,还从企业改制、关联方交易、资产评估和国有资产转让等各个方面进行详细约束。“严防‘暗箱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成为核心原则。比如,《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第五十条规定,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对受托评估的资产进行评估;第五十四条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企业国有资产法》与企业审计的相关内容    《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企业审计的重要依据,也提出了新的要求,从该法的规定看,企业审计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开展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真实性和合规性审计。长期以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没有纳入预算。从2007年9月开始,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按照国务院规定,中央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08年开始实施,2008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07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企业国有资产法》对此作出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这一制度。第六十条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案单独编制,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可以改变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虚置问题,也能够真正体现全民所有、国家所有。因此,各级审计机关要从预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以及支出的合规性等等方面加强审计监督。

  2.加强对国有企业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的审计,防止或减少因财务核算不实和经营违规而造成的国有财产流失。如:处置固定资产不入账、应收账款不入账、通过投资转移资金、购销存环节违规操作、私设小金库、偷漏税款、所属企业无偿占用国有财产、违规挪用资金等,这些都是审计机关财务审计的内容。加大企业效益审计的力度,对有关国有资产的决策、管理进行审计,防止和减少由于决策、管理方面的问题而造成的国有财产损失。

  3.深化企业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审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主要经济目标完成情况、廉洁自律遵守情况,特别是《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根据这一规定,审计其兼职情况和年薪发放情况。同时关注对国有企业改制重组、产权转让、资产评估、关联交易等经济行为的审计,严防国有财产流失。

  4.延伸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审计。《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出资人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损失。另外,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审计机关在加强企业国有资产审计的同时,延伸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履行上述职责的情况,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是否存在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作者单位:漯河市审计局)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专题、专栏等信息资料,均为中华龙都网版权所有,未经中华龙都网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0-2006 Www . zhld .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第01版:要闻
   第02版:综合新闻
   第03版:特别策划
   第04版:IT·广告
《企业国有资产法》与政府企业审计
遗失声明
公 告
清算公告
纪念建国60周年周口市书画艺术展征稿启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