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民生
 
 
 
2009年8月2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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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镇居民和市直城镇职工
医疗保险待遇提高

  本报讯 (记者 窦娜)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对城镇居民和市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行了较大调整。

  据了解,2001年1月市直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确定的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58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23200元。2009年6月1日,我市对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进行了调整,提高到30000元。根据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我市再次对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提高到50000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不变。另外,大额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也有所调整,即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120000元提高到136000元,同时报销比例提高5%。在职职工报销比例由原来的75%提高到8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由原来的80%提高到85%。新标准将于10月1日起开始执行,届时,市直参保职工的医疗待遇将大大提高。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介绍,我市将于明年1月1日起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由原来的23000元提高到30000元,起付线和报销比例不变。大学生个人门诊账户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元提高到40元。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不变,仍为36000元。待遇提高后,我市一个自然年度内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将从原来的59000元提高到6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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