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根据河南省周口市华霖橡塑总厂的申请,已于2009年8月17日作出(2009)川民破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立案受理了债务人河南省周口市华霖橡塑总厂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债权人应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民事二庭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09年12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召开,请届时出席,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向本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09年8月17日
本院根据债务人河南省周口市皮鞋厂的申请,受理了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09年1月8日作出(2009)川民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宣告河南省周口市皮鞋厂破产清算,于2009年4月16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院审查了破产管理人提交的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本院作出裁定予以确认。现该厂已关闭,债务人的财产已分配完毕,本院于2009年8月17日终结本案的破产程序,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2009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