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莲花口得福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项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你公司借款纠纷一案,2009年7月16日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周执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书,向项城市房地产管理处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09)周执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