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严厉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供用水市场秩序,确保城市供水安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城市供水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河南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周口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周口市公安局、周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周口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打击盗用城市公共供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通告明确如下行为是盗取城市公共供水行为——
1.未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上私接管道的;
2.绕越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用水计量装置盗水的;
3.拆除、伪造或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水计量装置封印盗水的;
4.拆除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用水计量装置后直通盗水的;
5.以改装、损害、倒装、回拨和填埋封盖等方式使供水计量装置减少计量或无法计量的;
6.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或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通盗水的;
7.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盗水的;
8.对磁卡水表的磁卡非法充值后盗水的;非火警擅自使用城市公共消防栓取水和无表防险装置盗水的;
9.用其他方式盗用城市公共供水的。
《通告》中强调:“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当组织稽查人员对用水情况进行巡查。发现用户有盗水行为或盗水嫌疑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并向公安部门报案。”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向城市供水管理部门举报盗窃水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按规定予以奖励。城市供水管理部门和供水企业应当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