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纪委、市监察局拟出新规,进一步规范公务员离职后从业行为。根据规定,公务员退休或辞职后,副处级以上干部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等营利性组织任职。(据9月10日《成都商报》报道)
其实,值得注意的是,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102条就规定,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从这条规定来看,上海市纪委、市监察局拟出的“新规”,并不能称为新规,而是对《公务员法》相关规定的重申。
在《公务员法》实施3年多后,上海市纪检监察部门又再次对公务员的从业禁止性规定进行重申,这正说明有关部门认识到官员下海不规范乃至违法获利行为的严重性,并试图通过从业禁止性规定予以制约,正说明公务员违反《公务员法》从业禁止性规定的现象并没有真正从根本上得到遏制。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便形同虚设。一部法律在实施3年多后,其中的法律条文竟然还需要行政规定来予以重申,这只能说明,《公务员法》规定的公务员从业禁止性规定正在成为摆设,沦为一纸空文。法律是刚性的,制定出来的法律条文得不到执行或者不去执行,这显然已经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刚性,会伤害公众的法律信仰,并最终导致法将不法。
在法律条文需要行政规定重申的背后,我们需要检讨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条文的执行度到底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