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民生
 
 
 
2009年9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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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震答记者问

  今年10月1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施行10周年纪念日。十年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一制度已逐步深入人心,其程序简单、受理快捷、不收费等优点,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成为建设法治政府的“助推器”、构建和谐社会的“减压阀”,也成为了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武器。记者就行政复议法施行中的有关问题,采访了周口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徐震同志。

  问:什么是行政复议?它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是什么?

  答: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其立法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其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问:什么是行政复议机关?什么是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法对其法定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机关。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负责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项的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转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问:行政复议法关于行政复议范围有哪些规定?

  答: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请求重新审查的范围。同时它也是行政复议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的权限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问:什么是行政复议申请人?什么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什么是行政复议第三人?

  答: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变更或者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是指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通知其参加复议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即指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中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既不同于申请人,也不同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它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行政复议权利。

  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怎么办?

  答: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问:行政复议法规定了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复议前置?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有几种?

  答: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以后,该复议审查对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所作出的审查结论。行政复议决定的形成标志着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终结。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有以下几种:

  (1)维持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而予以维护的决定。

  (2)履行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而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当,因而否定其效力的决定。

  (4)变更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定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不合理,而变更其内容的决定。

  (5)确认违法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

  问:被申请人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能否收取费用?行政复议所需经费是否有保障?

  答: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收费,其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对此,行政复议法第39条的具体规定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问:行政复议决定文书有何效力?

  答:《行政复议法》第31条第3款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复议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具有确定力,即具有不可变更的特性,申请人不得再次就同一事实和理由申请复议;第二,具有执行力,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必须履行复议决定规定的义务,申请人若对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诉讼期间不会停止复议决定的执行;第三,具有拘束力,复议决定已经生效,就具有不可争辩的权威性,当事人必须无条件按决定的要求拘束自己的行为。除非经行政诉讼或者其他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决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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