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民生
 
 
 
2009年10月12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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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安全,人人有责
□周平

  司机醉驾,乘客或将受罚。公安部近日给全国交管部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对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规定对酒后驾驶不劝阻、不制止的同乘者设定罚款处罚。(据10月11日《广州日报》报道)

  在一个酒文化相当发达的国度,在一个汽车已渐渐走入家庭的时代,酒后驾车现象在现实生活中越来越多地出现,醉驾杀人事件也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在此语境下,公安部专门下发《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拟将醉酒驾车等行为纳入刑法处罚范围,并首次提出“对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就显得很有必要。

  司机醉驾,乘客或将受罚,这一条款在社会上引发了争议。有人说,劝阻酒后驾车应成为社会风尚,但这只是道德层面的要求,如果将道德要求无限度上升为法律义务,就可能扩大处罚范围,形成公权的过度干预。这话当然有一定道理,但是须知,酒后驾车的司机,尤其是醉酒驾车的司机,是典型的“马路杀手”,至少也是潜在的“马路杀手”。司机醉酒驾车,不光关乎道路上行人的生命安全,关乎司机本人的生命安全,也同样关乎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的生命安全。

  道德层面的约束只是一种“软约束”,当大家对酒后驾车心存侥幸,让乘客劝阻司机酒后驾车很有可能成为空话。关键的是,乘客劝阻司机酒后驾车不是“负担”,而是对生命安全(更何况包括自身生命安全)的“守望”,当这样的“守望”上升为法律义务,从“软约束”成为“硬约束”,更多的生命就多了一层安全保障。生命安全,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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