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今年是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10周年,是全面落实住房保障的一年。住房公积金对拉动内需、改善职工居住条件发挥了重要作用,其惠民利民作用充分显现,广大群众和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比较关心。为此,记者专门就一些热点问题采访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闫淑娟 。
问: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依据是国务院1999年4月3日以262号令颁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于2002年3月24日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并以350号令发布,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2004年8月2日颁布的《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
问:住房公积金的性质是什么?
答: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比例缴存的一种长期储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职工自住住房消费,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强制性和长期性。
问: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问: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好处?
答: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对职工的一项政策性补贴。
对单位而言,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在预算经费中列支,企业可以在成本费用中税前列支;另一方面,可以增强单位的凝聚力、向心力,提升单位形象。
对个人而言,一是单位和个人所缴存的两部分住房公积金均属职工个人所有;二是公积金机构按规定利率对职工个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累计计息;三是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存的公积金本息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四是职工购建自住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时,可以申请提取本人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五是缴存职工在购建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六是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性提取全部本息,相当于积累了一笔可观的养老储金。
职工有权利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权利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问: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是如何设置的?
答: 2002 年9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文件精神,组建成立了周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
问:我市住房公积金发展规模如何?
答:截至2009年9月,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1086 个;缴存职工 19万人,覆盖率29 %。全市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95329万元,累计支取住房公积金27672万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12184万元,贷款户数1274人。
问:新设立单位如何办理公积金缴存登记?
答:单位设立或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单位设立或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手续。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对单位处以1万至5万元的罚款。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每月从职工个人的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代扣住房公积金,未及时纳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私存私放、用于经营或建设等都属于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本息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参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对单位处以1万至5万元罚款;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应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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