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职工在那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使用个人账户的公积金?
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可申请提取使用个人账户的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一年之内的《购房合同》原件或产权证。建造、翻修、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出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房管部门批准文件;
2.退休的,需提供离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市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证明,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
5.出境定居的,需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6.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需提供户口迁移证明;
7.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另行规定);
8.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需提供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
9.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未就业满5年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未就业证明;
10.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我市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有哪些程序?
答: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所在单位核实后,凭《周口市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及规定的相关证件资料(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问: 什么是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归集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职工发放的、用于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的政策性住房贷款。贷款采用职工住房抵押或第三人担保的方式。
问: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按规定正常连续缴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3.具有不低于购房总价款30%的自筹资金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凭证。
4.借款人必须是所购住房的自有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并出具证明。
5.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贷款人同意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规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7.具有两个有稳定职业和收入、信誉良好、正常缴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问: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按购买住房性质不同所需提供的材料
1.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房)贷款的:(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