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周口市人民政府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许字(2004)第02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登记办法》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建设路东段周口地区烟厂所有的周房字第09545—1、09545—2、09545—3、09545—4号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注销。如有异议者,请于7日内持有关手续到市房管局产权产籍监理处办公室提出申请。逾期无异议者,我局将依法注销。
特此公告
周口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9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