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太康新闻 法制天地
 
 
 
2009年11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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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确认的分手补偿费应否给付

  编辑同志:

  我(今年23岁)与王某(今年28岁)恋爱多年,终因双方发现互不适合对方而于2008年11月份分手。分手时,王某自愿向我出具一张3万元的欠条,欠条言明此款为分手补偿费,在2009年5月份前付清。但一直到现在,王某分文未支付给我。请问:王某已确认的分手补偿费应否给付?(读者 丽雯)

  

  丽雯读者:

  如果该欠条确系王某自愿出具给你,且王某又无法提供反证,王某已确认的分手补偿费是应当给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4条、第55条、第57条分别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你和王某恋爱分手及王某自愿向你出具分手费欠条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行为。王某是一名成年人,出具欠条时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除非王某能够提供足以推翻欠条的反证,证实出具欠条是在其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59条主张确认欠条无效或撤销欠条,应当推定给你分手补偿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王某向你给付分手补偿费没有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王某向你出具欠条自愿给予分手补偿费的意思表示,属于合法的民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对你们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你有权要求王某按照约定的金额履行,王某亦应当按照欠条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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