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继才:
你与我场2006年6月14日签订租地合同,自2009年6月14日至今拖欠租赁费,我方于2009年11月 16日通过电话和手机短信向你多次发出催缴通知,你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我方声明解除合同,你将承担合同约定的一切违约责任和由此造成我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国营周口市川汇区苗圃场
2009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