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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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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本报讯 (记者  张艳丽) 2009年12月30日下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孔刚等35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进行宣判。黑社会组织者被告人孔刚及骨干分子被告人王自强、索中领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32名成员分获无期徒刑、20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组织严密、成员众多、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的孔刚等35人涉黑团伙悉数获刑,得到应有的处罚。该案也是该院近年来审理涉案人数最多的涉黑团伙犯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以来,被告人孔刚为树立强势地位,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和一些国家工作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人数较多、骨干成员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是以孔刚为组织、领导者,以索中领、王自强为骨干成员,王浩、武运昌、张向辉、韩言华、袁文陆、鲁洪亮、孔明为积极参加者,王志华、吴朝阳、李玉振、李洪忠、徐志军、赵前进、骆斌、任永齐、张朋勃、马永华、张辉等为参加者的多达30余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以插手民事纠纷、帮人摆平事端等手段,非法获取利益,在项城市区及周边乡镇大肆进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作案26起,致1人死亡、7人重伤、10人轻伤、5人轻微伤,毁坏财物折款达1.2万余元。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残暴成性,出手非死即伤,造成重大社会影响,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严重破坏了当地社会生活、经济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孔刚等35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经济秩序,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孔刚等35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故意非法损坏他人财物、为报复他人纠集众人成帮结伙互相进行殴斗、违背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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