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太康新闻
 
 
 
2010年1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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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务期内辞职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

  编辑同志:

  我离开农村老家前往广州打工,在劳务市场应聘到一家电子公司,该公司对我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培训后,与我约定了为期一个月的服务期。由于该电子公司经营不景气,大量产品积压,况且我对此项工作也很难适应,因此,我想辞职,可电子公司非要罚我违约金。请问这合法吗?(读者:徐然)

  

  徐然读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据此,约定服务期限的劳动合同适用于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你事先违反服务期的情况下,该电子公司有权向你主张违约金,这种做法是合法合理的。(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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