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为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许多人往往喜欢采取私力救济方式,殊不知,私力救济手段也必须合法,否则即使自己有理,到头来反而可能被人送上被告席。
江西省兴国县青年农民刘某于2008年2月与当地女子赖某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合,赖某秀长久不在刘某身边,刘某又无法知道其下落。刘某遂于2008年9月27日10时许,将其岳父的孙子赖某(2006年2月9日出生)带至邻县一酒家,以赖某为人质要挟岳父退还其因结婚而花费的彩礼及其他费用4.8 万元。同年9月28日16时许,刘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幼童赖某被解救。归案后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2009年1月9日,刘某被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说法:
私力救济,俗称“私了”,是指当事人认定其权益遭受侵害之时,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力量或私力力量来解决纠纷。刘某的私力救济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超出了法律的限度,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既包括直接拘束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的行为,如捆绑,亦包括间接拘束他人的身体,剥夺其身体活动自由的行为,即将他人约束于一定场所,使其不能或明显难以离开、逃出。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一般公民。
从本案来看,刘某因婚姻家庭纠纷,采取以间接拘束他人身体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做法,将不满3周岁的被害人从其法定监护人身边带至他处,以被害人为人质要挟被害人的近亲属返还其因结婚而花费的费用,致使被害人从2008年9月27日10时许起至9月28日16时止共30个小时脱离了法定监护人的监护、管理范围,侵犯了被害人的身体自由权,且刘某为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因此,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特征,应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1款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鉴于刘某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充分体现了我国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无疑是正确的。(朱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