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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清理纠正活动的时间、方式和步骤
此次清理纠正活动从2010年4月1开始,9月20日结束。
清理纠正活动主要采取自查自纠、组织核查和分类纠正的方式进行,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
(一)宣传动员阶段(2010年4月1日-4月15日)
各级各单位要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动员大会,加大对清理纠正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宣传教育力度,组织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认真学习《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等,使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深刻领会清理纠正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重要意义,认清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提高自查自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4月16日-5月25日)
各级各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要高度负责,认真组织本单位或管辖内的所有清理对象进行自查,填写《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情况报告表》,并汇总情况形成本单位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情况公示报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一周后由主管部门负责于4月30日前报市纪委廉自办备案。各级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对本辖区内所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全面清理登记,甄别疑似公务人员或其亲属的身份,上报同级纪委,以备查验。
(三)组织核查阶段(2010年5月26日-8月10日)
在组织核查阶段,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核查组深入到各单位,采取座谈、走访、个别谈话等形式对单位自查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核查是否存在漏报和瞒报情况。同时,核查组深入到工商、税务等部门查验自2009年1月1日以来办理的相关证照、证件,并深入到相关企业、证券公司、经济实体、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等进行核查,从中筛选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线索。
(四)分类纠正阶段(2010年8月11日-9月20日)
由市、县(市、区)纪委负责,对自查和核查中发现的各类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问题,对照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分类纠正和处理,并采取适当形式,将清理纠正情况公开或通报全市。
六、几点要求
1.各级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高度,从贯彻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清理纠正工作的目的和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两级要成立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清理纠正的日常工作。各级各单位“一把手”为这次清理纠正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清理纠正情况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2.各级各部门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带头自查,主动纠正本人及其相关人员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行为;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要如实报告,积极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漏报瞒报,确保清理纠正工作取得实效。如实上报且及时纠正者可从轻处理;不如实上报者一经查实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
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按要求做好每个环节的工作。要坚持原则,公正执纪,准确把握政策界限,既严肃认真又客观实际,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每一个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问题,防止出现偏差和遗留问题。
4.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过去出台的与上级有关规定要求不相符的文件、规定进行清理和纠正,并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和完善廉洁从政长效机制。
5.为方便群众投诉和举报,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市、县两级都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认真受理群众举报。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要在市、县两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市纪委廉自办举报电话:0394-8269740,举报信箱:zklzb@126.com。
中共周口市纪委
201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