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上月初,一家手机超市通过横幅等发布广告称:只要在该处购买某款价值1600元的手机,即通过移动公司在一年内返还1200元话费。我见后,即购买了该款手机。可本月我去缴纳话费时,移动公司表示其并没有与该超市约定办理该项业务。我随即找到超市,超市却表示,其送话费之举属于赠与行为,按照法律规定,在赠品交付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现其已撤销赠与,我自然无权要求获得话费。请问:超市之举对吗?
(读者:黄 雯)
黄雯读者:
超市的做法是错误的。在不能通过移动公司返还话费的情况下,其必须向你支付对应的现金。
一方面,附赠式销售行为本质上属于买卖合同。即本案就1200元话费的送与,是一种附赠,实际上也就是买卖的内容之一。商业附赠不同于一般赠与,一般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收的行为。对此类赠与,因其系单务合同、无偿合同,赠与人在将财产移转之前,享有法定的撤销权。而商业附赠,是一种价格折扣,属于买卖合同本身的一项条款,是出卖方的一项义务,具有双务性、有偿性。在买受方支付了对应价款后,赠品成了商品,出卖方也就必须在交付主商品的同时履行交付赠品的义务。 本案中,你与超市之间并不能按一般赠与对待,而应按商业附赠处理,即超市无权撤销。另一方面,本案的商业附赠合同已经生效。在附赠式销售行为中,商家以广告、店堂告示等发出的要约,包括了赠品的具体内容、得到赠物所需完成的行为,消费者只要履行了得到赠物所需完成的行为,便构成承诺,买卖合同即告成立,商家遂负有转移主商品和附赠品的双重义务。本案中,在你已经完成购买手机义务的前提下,超市拒不返还话费,已构成违约,至于其究竟是否与移动公司达成相关协议与你无关,你有权要求其按《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处理,即“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