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赵金)昨日,记者从市交警部门获悉,按照省文明办和省公安厅的通知精神,依据《周口市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规定,从4月1日起,我市交通民警在纠正和处罚交通违法(包括非现场执法)时,除了给当事人开具交通违法通知书外,还将对当事人单位开具单位交通违法告知书,并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
据交警部门有关人员介绍,此举是我市开展为期3年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的一部分。今后,市文明办、市公安交警部门将通过向有车单位发出文明行车倡议,开展“争创交通文明单位、文明车队、文明驾驶人”等活动,促使有车单位把文明交通作为创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大对本单位驾驶人的管理和监督力度。同时,建立党政机关车辆和军警车辆不文明及违法交通行为抄告制度,把司机的不文明和交通违法情况及时提供给文明办,并作为文明单位评选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