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桢尧
“你有权对自己的量刑当庭发表意见,也就是说,你对自己该不该被判处死刑有发言权。”一段时间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在审理死刑二审案件时,审判长总要郑重地对被告人说这句话。而在以前,对死刑被告人如何量刑,如果公诉人不提较为具体的量刑建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无权就此发表意见。这个变化源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三庭下发的《关于在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实行“量刑辩论”的实施办法》。(4月23日《法制日报》)
其实,说白了,量刑辩论就是一种量刑建议的新形式,只不过以往的量刑建议往往由检察机关来提出,而此次更是允许了被控方可以直接参与。角色的不同代表了切身利益的不同,这给了被控方参与量刑的机会,也就彰显了司法制度的人文关怀。
此举在程序操作上的最大亮点就要数公开透明了。正如专家所言,法官裁量权只有在法庭上经过公开透明的程序才能得到约束,缺乏控辩双方以及被害人的有效参与,量刑带有较强的职权主义色彩,容易导致量刑不公。“量刑答辩”程序是一项具体而有益的探索,它不仅给检察官、被告人、辩护人甚至被害人提供了一个参与量刑裁决过程、影响法官量刑决定的机会,而且可以有效约束法官裁量权,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法官量刑决策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量刑辩论”也不会干预到法官的“审判权”。“量刑辩论”就其本质而言,只是一种建议,为法官最终的裁判提供参考,对法官作出量刑裁判没有约束力,从这个意义上讲,“量刑辩论”并无法定效力,也不是法官量刑的基础,并不妨碍法官运用自己的能力、知识和经验正确适用刑罚。对于被控方提出的量刑建议,法官采纳与否,这是法官的权力和原则问题;而给不给被控方一个表达量刑建议的机会,则是被控方的权利问题。给其权利让其表达,恰恰就彰显了司法的包容与大度。
所以,正如河南省高院副院长孙振民所说的那样,“量刑辩论”作为一项司法改革措施的新尝试,进一步规范了法官量刑裁量权,待时机成熟后将在全省法院推广。笔者也认为,“量刑答辩”制度不能停留在死刑二审阶段,更应推行到整个死刑或者非死刑的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