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鹿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成功调解一起工伤纠纷案,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非常满意。
原告闫某是鹿邑县涡北镇老庄村村民,于2008年5月28日在被告公司打工时,因操作机器致伤左手。索赔无果后,闫某把公司告到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给予闫某各项补助93393.80元。判决后,被告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闫某于2010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坚决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尽快履行,而被执行人以年关到了很多债务没有要回、全厂职工的工资没有着落为由拒绝履行。
得知情况后,该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前往该公司,反复做其思想工作,并耐心讲解法律知识,在征得申请人闫某的同意下,该经理在用厂里的办公用车抵押并写了保证后,在预定的时间内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侯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