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民生 川汇新闻
 
 
 
2010年6月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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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7月1日起调整
转院手续办理进一步简化

  本报讯 (记者 马月红 实习生 李晓宇)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从7月1日起开始调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说,此次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是为不断提高市直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本着以人为本、惠民便民的原则,结合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特对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调整。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介绍,市直参保人员住院因病情需要转院的,同一病种不超过24小时视同一次住院。参保患者住院期间中途结账负担一次起付线。

  记者了解到,对于特殊检查、治疗单项一次或每疗程费用100元(含100元)至500元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原来的20%调整为个人自付10%;对于501元至1000元的个人自付由原来的30%调整到20%;对1001元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原来的40%降低到30%。

  另外,对医保特殊医用材料费用支付办法进行较大幅度的调整。特殊医用材料是指单个或每套费用100元(含1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调整后使用医用特殊材料的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自付将大幅下降,从而大大减轻参保人员的负担。 按照规定,国产材料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原来的20%降低到10%、进口材料的个人自付部分由原来的30%降低到20%。使用单个或每套费用2000元以上的医用材料,在本地定点医院住院的要提供材料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填写审批表,批准后方可使用。外转患者使用医用材料经审核不合理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此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还包括,城镇职工省内转诊个人自付比例降低到5%(原10%)、省外转诊个人自付比例降低到10%(原20%);恶性肿瘤术后、转外放化疗的,由手术医院制定具体治疗方案,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一个疗程享受一次住院待遇;参保患者外诊医疗费用5000元以下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审结,5000元以上的10个工作日审结。

  记者还了解到,下个月起转院手续也得到进一步简化。据介绍,在中心医院或中医院住院的,科主任可直接为其办理转诊转院申请手续(不需经3位医保医师会诊);在中心医院或中医院做检查的,可凭检查资料找相关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保医师办理转诊转院申请手续;癌症放化疗凭以往病历直接到医院医保科办理转诊转院申请手续;没有检查资料的要经中心医院或中医院3位以上医保医师会诊签字办理转诊转院申请手续。以上手续办理完结后,需到市医保服务大厅备案后方可外转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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