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2008年元月,我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两个月前,公司一位领导找到我,称虽然我的工作不错,但公司的整体销售非常低落,已经使公司无法正常运行,要么得降低我的月工资(保持在1000元左右),要么让我辞职走人,由公司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偿。我经权衡,选择了后者,并递交了辞职书,但公司没有同我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也没有按规定将我的档案移交至有关部门。事后,我得知该公司领导所言并非事实,而是由于我所负责地区的销售工作基础好、业务容易开展、员工收益丰厚,该领导为安排其小舅子顶替我的岗位而对我进行了欺诈。请问:我与公司的原劳动合同是否有效?(读者:沈 芳)
沈芳读者:
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且公司必须赔偿你未上班期间的损失。
一方面,你的辞职行为无效。《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均分别规定,用人单位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欺诈”是指用人单位故意告知劳动者虚假的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诱使劳动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该公司领导出于私利,而故意以虚假事实来隐瞒真实情况,让你基于自身利益,而不得不违心地选择辞职,明显与之吻合。更何况,仅有职工辞职行为,而未能履行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及按规定将职工档案移交至有关部门,均属违反法定程序,并不当然产生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后果,也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公司应当对你作出赔偿。基于你的辞职行为无效,而无效行为是从行为开始时起便没有法律约束力,对此类行为的处理分三种情形:一是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二是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三是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你的情况当属第二点。再一方面,事情虽然是由于公司的个别领导所引起,但也必须由公司承担责任,至于公司是否追究该领导的责任则另作他论。因为《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本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