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太康新闻 法制天地
 
 
 
2010年7月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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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收取的装修补偿费应否返还?

  编辑同志:

  我于2009年8月租得一店房用于经营服装生意,与房东初定租期为1年,协议约定:如转租,需向房东支付违约金1万元。2009年12月,我与王某签订《店房装修补偿费协议》一份,约定由王某自行向房东承租该店房,王某一次性补偿我花费的装修费用2.9万元。因房东只同意租1年不同意王某租2年的主张,10多天后双方未达成租房协议。为此,王某要我退回装修补偿费。我已向房东支付了1万元违约金,解除了与房东的合同,因此不同意退款给王某。王某就说要把我告到法院。请问:我收取的装修补偿费应否返还?(读者:焦春凤)

  焦春凤读者:

  你收取的装修补偿费可不予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第8条、第94条分别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王某与你签订且已履行完毕的《店房装修补偿费协议》是你们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合法有效,对你们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同时,你们之间亦不存在《合同法》第94条规定的五项情形之一,因此,王某要求你返还装修补偿费,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此外,据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们之间并无“如租赁店房不成需退还装修补偿费”之类的内容约定,即该《店房装修补偿费协议》不属于附条件的合同。《合同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你并未直接把店房转租给王某,而是由王某自己与房东商谈承租事宜,且房东并未拒绝将店房出租给王某,王某承租未果是由于其自身的原因,由此可见,即使王某与你签订的《店房装修补偿费协议》是附条件的合同,但生效条件不成就或解除条件成就的原因在于王某自身,依法应视为生效条件已成就或解除条件不成就,因此,王某要求你返还装修补偿费,亦是没有道理的。(本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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