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7月9日电 记者9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自今年3月1日起逐步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以来,截至目前,已有北京、内蒙古、上海、福建、河南、湖北、安徽、广西、海南、四川、甘肃、青海等12个省区市实行这一制度。
今年初,公安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通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逐步实行酒后驾驶与机动车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10%至15%之间,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一次上浮的交强险费率控制在20%至30%之间,累计上浮费率不得超过60%。
根据有关规定,浮动费率的具体标准由各省区市保监局和省级公安机关在充分测算和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地方实际确定。据悉,除北京等12个已经开始执行的省区市外,其他省区市的联系浮动制度正在进一步论证和制定中,待正式公布后开始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