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来接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自公告3个月后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现有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因交通事故被暂扣的机动车7辆、电动车2辆,望当事人尽快到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接受处理,截止2010年10月6日尚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交警大队将依法对暂扣车辆作报废处理。
附:皖K13713(面包车)、豫PC3821(翻斗车)、无牌摩托车(2辆)、电动车(2辆)、无牌机动三轮、无牌大篷车、豫P25287(客车)。
201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