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教育视界
 
 
 
2010年7月2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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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丘县公安交警大队
事故中队暂扣车辆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来接受处理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自公告3个月后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

  现有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期间,因交通事故被暂扣的机动车7辆、电动车2辆,望当事人尽快到沈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接受处理,截止2010年10月6日尚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交警大队将依法对暂扣车辆作报废处理。

  附:皖K13713(面包车)、豫PC3821(翻斗车)、无牌摩托车(2辆)、电动车(2辆)、无牌机动三轮、无牌大篷车、豫P25287(客车)。

  201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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