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述车辆所有人请在3个月内到周口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领取车辆,逾期不领者,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附车辆信息:豫PC1879轿车;豫PGC156轿车;豫S21442(临时)大客车;无牌烧毁凯美瑞轿车;无牌烧毁别克轿车;无牌烧毁丰田轿车;浙AWG369轿车;苏CA9889货车;豫B04856货车;豫C33962货车;无号牌金杯客车;无牌桑塔纳轿车;豫P27327货车;无牌红色小货车;豫P22077厢货;豫K17072货车;无牌蓝色小货车;豫A00286轿车;皖KKK399小货车;无牌桑塔纳2000。
周口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
2010年0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