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颁布17周年
周口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刘国连
1993年9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无线电事业发展进入了法制化轨道,同时为无线电管理工作依法行政奠定了法律基础。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政府和无线电管理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无线电管理法规,把推进无线电事业发展、推广无线电技术应用作为振兴周口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举措来抓,取得了显著成效。各种无线电新技术被广泛应用到广播电视、公众通信、公安、电力、交通、气象、国防及抢险救灾等领域,各项无线电新业务不断涌现。截至今年8月底,我市已有各类无线电台(站)6016个,是《条例》颁布前的33倍,是1985年无线电管理机构由军队交地方时的92倍,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做出了不可替代的巨大贡献。
无线电频谱资源是国家稀有资源。随着科技进步和无线电业务不断发展,频谱资源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空中电磁环境日趋恶化,加强频谱资源保护、强化无线电台(站)管理愈加重要。在我市,个别单位和个人违反无线电管理法规,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干扰正常无线电业务的案件时有发生。特别是去年下半年以来,我市一些不法外来人员为了谋取不义之财擅自设置非法电视台现象屡禁不止,仅市无线电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非法电视台就达27个,没收无线电发射设备案值100多万元。同时,国内外敌对势力、邪教组织利用现代通信技术对我国政治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干扰破坏活动一刻也没有停止。因此,各级政府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高度,认识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和重视。值得指出的是,根据无线电发展形势和管理工作需要,国家对无线电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我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由原来市政府办公室直接领导转变为省无委办领导,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直接管理。撤销了原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成立了周口市无线电管理局(县处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由地方政府管理上交省垂直管理,充分表明了国家和省政府对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重视。同时,也为我市各级政府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和改善无线电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无线电管理工作本质是政府行为,无线电管理机构承担着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是一个地方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因此,各级政府要把无线电管理工作列为政府重要工作内容。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无线电管理协调领导小组,明确一名副县市区长负责此项工作。公安、广电、质检、安全生产等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支持和配合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工作的力度,努力形成上下一心、相互支持、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促进我市无线电事业和无线电管理工作健康快速发展。
当前,我市无线电管理工作应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要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条例》和国家、省无线电管理法规政策,努力提高全社会和广大公民守法意识,自觉抵制和举报各种违反《条例》和管理法规行为。同时要做好无线电科普知识宣传,消除群众对无线电业务开展中一些认识上的误区,依法维护设台单位合法权益,为无线电通信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条件。二要强化频率和无线电台(站)管理,规范台(站)工作程序和项目。要坚持以政策和管理规定为依据,公开行政程序,完善管理机制。同时要充分发挥无线电管理部门技术优势,加强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工作,维护好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各项无线电业务正常开展。三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无线电管理机构要联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用频率、非法设台等违法行为,对严重干扰正常无线电通信秩序、破坏无线电通信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要介入立案侦查,以法律手段维护法律尊严。四要强化服务意识,转变管理观念。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牢固树立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观念,切实帮助设台单位解决困难和问题,提供好技术支持、政策服务、法律保障,努力提高无线电技术产业在我市经济发展中的比重,为促进我市信息化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