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民生
 
 
 
2010年10月1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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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川汇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安红月
□记者 韩志刚 通讯员 康志堂

  10月是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集中宣传月,为让这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作家喻户晓,自觉参与到人口普查活动中来,日前本报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川汇区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安红月。

  记者:这次人口普查对国家重大决策和群众生活有什么现实意义?

  安红月:人口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目的在于查清2000年以来我区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居住环境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以便为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记者:川汇区是怎样科学安排普查时间和进度的?

  安红月:人口普查时间跨度大,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准备工作阶段(2009年至2010年11月1日); 具体包括:普查人员的落实、普查机构的落实、普查办公地点的落实、普查经费的落实、普查责任的落实、宣传工作、地理区域的划分和各级地图的绘制工作、户口整顿工作、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选调和培训工作、试点工作、摸底工作。

  第二个阶段:现场登记、复查议查和事后质量抽查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1日);普查登记的标准时间为2010年11月1日零时。

  第三个阶段:数据汇总和分析、总结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底)。 

  记者:群众在普查工作中需要履行哪些义务?

  安红月: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普查员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记者:人口普查对象不配合人口普查工作,应当负什么法律责任?

  安红月:普查机构及普查员对普查对象的有关信息保密,普查对象拒绝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或者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人口普查对象阻碍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开展人口普查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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