郸城县光明天然气有限公司在特许经营期间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和《特许天然气建设经营合同》,已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郸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26号令《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等规定,终止郸城县建设委员会与郸城县光明天然气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12日签订的《特许天然气建设经营合同》,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特此公告
郸城县建设委员会
201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