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民生
 
 
 
2010年10月20日 星期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摘要)

  第二条 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国人口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提供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人口统计信息服务。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做好本区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参与并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第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机构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以下统称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

  第八条 人口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尾数逢0的年份为普查年度,标准时点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时。

  第十二条 人口普查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执行人口普查任务时,应当出示普查指导员证或者普查员证。  

  第二十三条 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入户登记时,应当向人口普查对象说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据以及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时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如实回答相关问题,不得隐瞒有关情况,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人口普查对象应当在普查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待续)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专题、专栏等信息资料,均为中华龙都网版权所有,未经中华龙都网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Copyright © 2000-2006 Www . zhld .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第01版:要闻
   第02版:综合新闻
   第03版:时事新闻
   第04版:医药卫生
   第05版:社会民生
   第06版:郸城新闻
   第07版:健康时尚
   第08版:龙都网苑
太康“百亿送贷”
破解农民“融资难”
农民气象专家陆丙星又获荣誉
送法进校园
套用他人驾驶证上网
不料变成逃犯被识破
市检察院代理检察长禹星轸
到川汇区检察院调研
毛超峰到川汇区调研
区政协
围绕编制“十二五”规划建言献策
区人大常委会
召开代表建议督办会
■简讯
当兵 谨防诈骗陷阱
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