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侯国防)在饭店就餐时遇见了多年不见的朋友,给朋友敬酒他不吃、罚酒他又不喝,自认为没面子的金某一怒之下对朋友大打出手。近日,鹿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金某拘役3个月。
金某今年50岁,是鹿邑县某乡村民。今年7月的一天,在县城打工的他与几名同事在东关一饭店就餐。席间,金某发现多年不见的朋友张某也在相邻房间吃饭,出于对张某的敬意,金某给饭店老板要了一瓶酒,之后给张某等人敬酒。张某因不胜酒力,就推辞不喝。金某见状,又要罚张某喝酒,张某仍然推辞不喝。金某顿感恼火,认为张某不给自己面子,就借助酒劲骂了张某一句,张某还了一句。二人为此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金某抓住张某的胳膊向后用力一拧,致使张某的右胳膊骨折。后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认为,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金某认罪态度好,且已赔偿受害人医疗费2000元,达成了调解协议,可以对金某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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