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几年来,周口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的青少年维权工作连续三年受到了省、市表彰。
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积极落实检察环节的帮教措施,并在实践中积极摸索出一系列针对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实行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制度,应犯罪嫌疑人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要求,及时告知审查逮捕进展情况;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快速办理制度,会同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缩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期限,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建立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市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在办理轻微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坚持依法从宽处理,积极推进刑事和解,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的基础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慎用逮捕措施;建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求承办人员针对未成年人的身体特征、心理特征、家庭环境、成长过程、犯罪原因等进行调查了解和分析研究,以便确定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无较大的社会危险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重使用逮捕措施。2010年1-11月,全市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73人,其中批准逮捕137人,不捕35人。
一系列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工作机制不仅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工作的顺利进行开辟了新的工作方法,为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打下良好基础。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有着区别于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和易受侵害的社会特征。面对这一特殊的犯罪群体和受害人群体,要想达到惩戒与教育相统一的目标,离不开一大批对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犯罪规律有专门研究且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经验丰富的检察队伍。为此,市检察院在侦查监督部门成立了 “少年组”,选任有未成年人工作经验的干警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现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与其他犯罪案件审查逮捕的分离,实现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查逮捕标准的相对统一,有力地促进了监督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工作的开展。
2007年3月,郸城县检察院“未成年人犯罪小组”办理的小俊、小建、小杰(均为化名)三人涉嫌绑架案件,负责审查逮捕的办案人员审阅卷宗后发现,小俊、小杰的父母因犯罪均正在服刑,两人生活中缺失同龄人应有的父母关爱,心理发生扭曲,加之法制观念淡薄,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掩卷沉思,承办人深感惋惜。提讯小俊、小杰时,承办人与他们进行了认真的沟通与交流,小俊痛哭流涕:“自从俺爸妈进入了监狱,从来没有人这样平等地和我说过话、这样关心过我,我做错了,今后,我一定听你们的话好好做人。”原本很有抵触情绪的小杰通过承办人的感化教育后说:“我知道我错了,我不再怨别人,你们让我明白了以后应该怎么做。”最终小俊因不满16周岁不构成犯罪,小杰系未成年人且犯罪情节轻微,检察院对二人均作了不诉处理。
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不仅仅就办案而办案,对于不予批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跟踪监督诉讼的同时跟踪帮教,及时掌握嫌疑人的表现情况,配合有关部门使他们在复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检察建议,加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教育和管理,以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最根本的做法就是预防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让他们在阳光下健康成长。为此,市检察院积极做好职能预防,运用检察建议,健全案发单位或行业规章制度,预防犯罪行为的再次发生。全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延伸家庭预防,对监护人教育、监护不力,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等情况,通过居委会和派出所进行教育,督促改正。同时,扩大综合预防,推进建立法制教育基地,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突出问题进行整体预防。根据市检察院确立的法制进校园制度,市检察院及各基层检察院选派具有青少年预防犯罪经验的干警到中小学担任法制副校长,并以所联系的中小学为宣传教育基地,每年至少两次向学校师生宣传法律知识,进行法制讲座,积极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今年1-11月,全市共选派24名干警担任法制副校长,上法制课81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73次,建立法制宣传教育基地11个,回访失足青少年107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