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民生
 
 
 
2010年12月24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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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醉驾拿公务员“开刀”值得期待
□黄春景

  醉酒驾驶能否科学界定?如果一律以犯罪论处是否需要考虑情节?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审议中,委员对此有不同意见。有人认为,醉驾即入罪,而国家公职人员在犯罪后一般都会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这样对公务员来说“后果很严重”。也有人认为,公职人员更应模范遵守法律。(12月22日《新京报》)

  公务员醉驾或被开除,消息一出惹来众网友拍手称赞。诚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周光权所言,国家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其行为才有公信力,对他们的道义要求高于一般人是没有问题的。治醉驾拿公务员“开刀”,我认为是此次人大审议的一大亮点,值得期待。在治醉驾上赋予公务员危机感,意在提高公务员的社会公德和责任感,而不仅仅是体现在惩罚的层面。

  治醉驾拿公务员“开刀”之所以值得期待,这是因为醉驾在公务员身上有着太多的阴影和余悸。今年6月湖南株洲一名公务员醉驾掏执法证威胁交警被拘留,8月山东菏泽一公务员醉驾连环肇事致10人受伤被刑拘,12月河南洛宁县邮政局局长谷青阳醉驾撞死5少年后被拘……有关公务员醉驾惹事的新闻频现报端网媒,每当提及醉驾,人们的脑海立马浮现公务员的醉驾身影。公务员之所以敢醉驾,除了心存侥幸外,这跟惩罚过轻关联甚大。如若“公务员醉驾被开除”这一规定成型,定然起到良好的震慑效果。

  其实,治醉驾拿公务员“开刀”不少地方已经作出积极有益的尝试,只是没有上升到法治的高度。比如,去年底江苏出五招严惩公务员“酒驾”,单位连带取消评优,此举一出,因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比下降32.8%。再如,广东治酒驾增加“一律”,并将醉驾行为抄告所在单位纪检部门并“优先在媒体曝光”。以上这些招数,对遏制被老百姓喻为“高危人群”的公务员酒驾者,其“药力”的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治醉驾拿公务员“开刀”,通过某些外力去震慑和约束,还是不够的。如果将惩罚标准提升到法律层面,在全国铺展开来,这种从点到面的过渡,将是法治社会进程的一个进步。

  在尚缺法律对公务员醉驾严惩之时,耳闻目睹了某些公务员的嚣张气焰。醉驾撞人还声称自己是“公务员”、试图动手打人、肇事后的飞扬跋扈等等,种种举止令人发指。一旦有了“公务员醉驾被开除”的规定,某些公务员的脾气、口气、架子、底气还有那么牛吗?为此,对于治醉驾拿公务员“开刀”,这种面临开除公职的处分,是顺应民意之举,符合对权力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督,尤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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