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版:社会民生
 
 
 
2010年12月3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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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明日实施

  本报讯 (记者 马月红)昨日,记者从我市有关部门获悉,国务院发布新修改通过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了让广大群众充分了解工伤保险制度的优越性和新《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12月30日上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政府门前举行贯彻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宣传咨询活动,对新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的重要意义、修订的主要内容、在维护工伤职工权益方面的修改“亮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办程序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等进行宣传,吸引了广大市民和务工人员前来咨询。

  在咨询台前,前来咨询的周口日报社印务中心员工王先生告诉记者,1995年因为工作关系他的手受伤了,后来经医院鉴定为七级伤残。“新《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大大提高了我们工伤人员的待遇,就拿我来说,伤残补助金由原来的12个月工资提高到了13个月,使我们的福利得到了很好的保证,生活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作为工伤人员,我心里感到很高兴,非常感谢政府对工伤人员的关怀。”王先生高兴地说。

  据了解,新《工伤保险条例》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3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2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1个月的本人工资。

  “新《工伤保险条例》不仅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而且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郭卫告诉记者,他们将严格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保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新条例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修订后的条例相比于原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方面的修改: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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